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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區(qū)縣教育局,有關局、公司教育處,上海市教育診斷院:
為了做好2010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工作,現(xiàn)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報名對象
(一)本市戶籍報考對象
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應屆初中學員、結業(yè)生或18周歲以下(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,下同)的往屆初中學員、結業(yè)生,可在應屆初中畢業(yè)、結業(yè)學校所在區(qū)(縣)或戶籍所在區(qū)(縣)報考。
(二)非本市戶籍報考對象
1.持有效期1年(含1年)以上人才類《上海市居住證》人員,在2010年6月19日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,其子女為本市或外省市應屆初中學員及18周歲以下的往屆初中學員,可在應屆初中畢業(yè)學校所在區(qū)(縣)或居住證所在區(qū)(縣)報考,居住證所在區(qū)(縣)以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副聯(lián)地址為準。
2.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高校、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人員,其子女為本市或外省市應屆初中學員及18周歲以下的往屆初中學員,可在應屆初中畢業(yè)學校所在區(qū)(縣)或設站單位所在區(qū)(縣)報考。
3.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核定的各地來滬投資企業(yè)人員以及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審核登記的地級市以上(含地級市)政府駐滬辦事機構有關工作人員,其子女屬本市應屆初中學員,可在初中畢業(yè)學校所在區(qū)(縣)報考。
4.父母雙方或一方現(xiàn)屬或原屬本市常住戶籍的考生,屬本市應屆初中學員,可在初中畢業(yè)學校所在區(qū)(縣)報考。
5.原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本市應屆初中學員,經審核后可在初中畢業(yè)學校所在區(qū)(縣)報考。
6.屬在滬臺胞及臺胞子女,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居民,華僑及華僑子女的本市應屆初中學員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學員,可在初中(或原初中)畢業(yè)學校所在區(qū)(縣)報考。
(三)持外國護照孩子報考對象
持外國護照的本市應屆初中學員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學員,可在初中(或原初中)畢業(yè)學校所在區(qū)(縣)報考。
上述各類報名對象報名條件及證明要求見附件2。
二、有關說明
1.符合本文先進項第(一)、(二)款報名條件之一者均可報考本市高中階段各類學校。
2.參加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的考生只限在一個區(qū)(縣)參加報名,報名信息一經確認不得更改。
3.屬本文先進項第(二)、(三)款規(guī)定的報考對象被本市高中階段學校錄取并畢業(yè)之后,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診斷事宜按當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關政策執(zhí)行。
三、報名時間及方式
2010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診斷院負責。
(一)統(tǒng)一報名
2010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時間為2010年1月17日-2月28日。
1.集體報名
本文規(guī)定的報名對象中,屬本市應屆初中學員的考生均由其學籍所在學校集體報名。報名時間為2010年1月17日-1月30日,全部采用網上統(tǒng)一報名。
2.個別報名
本文規(guī)定的報名對象中,屬往屆初中學員或外省市初中學員的考生按規(guī)定在相應的區(qū)(縣)中招辦個別報名。報名時間為2010年2月20日-2月24日,全部采用網上統(tǒng)一報名。
(二)補報名
符合本文先進項第(一)款以及第(二)款中第1類規(guī)定的報名對象,如在統(tǒng)一報名時未能提供有效的報名資格證明材料,較遲應于5月15日前持有效報名資格證明材料向相應的區(qū)(縣)中招辦提出申請,經區(qū)(縣)中招辦審核同意后于2010年4月4日-5日及2010年5月15日-16日進行補報名。
特別說明: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,網站所提供的所有診斷信息僅供參考,敬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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